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为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实施减排工程、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升级等原因产生的减少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分类施策、循序渐进、防范风险的原则,服务本省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总磷、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砷)5类指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和政策要求,适时调整污染物种类。
第二章 有偿使用制度与确权
第七条 现有企事业单位逐步对初始排污权实施有偿使用费缴纳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的,必须在取得排污许可或投入实际排放前,通过公共资源流转机制或政府储备调剂有偿取得,不再无偿分配。
第八条 排污权核定与分配需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同步管理。企业通过工艺升级、绿色减排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需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技术核复与确权登記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挂牌出让或开展权益金融质押贷款。
第三章 政府储备与金融创新
第九条 建立省、市两级政府排污权储备调剂机制。因企业关停、破产而由政府无偿收回的,或通过财政资金溢价收储的指标,将优先用于保障省内重大民生工程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落地红线指标供给。
第十条 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健全资源环境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推广基于确权排污权的纯权益质押、授信额度放大及环保信贷利率优惠组合拳,拓宽实体企业降碳流转的融资渠道。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对于流转流向、虚假申报挂牌等严重失信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部门将实施跨部门联动惩戒。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9日印发